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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4 17:20    来源:五通桥区财政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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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上统称单位)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条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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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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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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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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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行政检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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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行政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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