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财政局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上统称单位)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条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3
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第四款
4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5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九条
6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需要,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行政强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