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1年3月12日之前)到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证明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30203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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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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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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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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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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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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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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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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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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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018)五通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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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根镇茶花路125号4幢2层15号、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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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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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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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5日起2021年05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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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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