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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11 18:1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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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3〕95号)。

二、补贴对象

1.五通桥区境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做如下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3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范围

耕地补贴面积的核定,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以下为不予补贴的情形:

1.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2.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承包耕地(含自留地)

3.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4.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5.对撂荒1年以上(包含)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

四、补贴标准

根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经公示核实应补贴面积计算确定。即:补贴标准(元/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元)÷核定补贴总面积(亩)。

、补贴发放

农业农村局通过乐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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