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丽永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蔡金镇朱庙村2026年特色旅居村以工代赈项目材料堆场及拌合站临时用地申请表》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蔡金镇永镇村2组集体土地0.0731公顷(1.10亩),其中:农用地0.0731公顷[含林地0.0216公顷(不涉及林草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园地0.0515公顷],作为蔡金镇朱庙村2026年特色旅居村以工代赈项目材料堆场及拌合站临时用地。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批后监管。
三、你公司已开设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我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保护和管理。
五、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六、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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