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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听证会纪要
发布时间:2026-08-26 09:51 来源: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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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上午9点30分,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在大会议室举行了《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听证会,形成以下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9日,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征求乐山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要求各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市级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编制工作。

本次听证事项是关于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拟定事项的听证会。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发布了关于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拟定事项举行听证会的公告。

2026年8月21日,向各区级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群众代表发出了《听证会会议通知》。

2026年8月24日,《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听证会,如期举行。会前,主持人介绍了到会的代表,宣读了会场纪律,告知了权利义务,宣布并介绍本次听证会的组成人员:主持人季容,记录人邛莫阿香。听证员林梦冉、谢叶。

本次听证会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九条规定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答疑;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参加听证会的全体人员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本次听证会是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等。”因此,本次公开举行《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听证会征求修订意见并完善细则,符合法律规定。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参会的30名听证代表经充分审阅《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听取修订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后,有序积极发表意见。

区公安分局代表建议:原细则中“城镇居民户口”表述不符合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议调整为“户籍地转移至城镇地区”。

住建局代表:代表指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存在重复问题,后续将对重复复述进行合并梳理,优化逻辑。

自然资源局代表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中的“镇人民政府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核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新增公安和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审核环节。

金山镇代表:1、赞成该《实施细则》稿。2、建议明确对重大疾病证明的时间要求。

蔡金镇代表:1、细则中仅将“公务员”列为不予安置对象,但实际操作中“事业编制人员”亦被排除在外。该做法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与细则规定不符,建议对安置对象的排除范围进行准确界定,确保政策执行与细则规定相一致,避免产生行政争议。2、对制定的《实施细则》表示支持。

四、听证会意见分歧

参会代表对《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和方向表示支持,但同时就具体条款的明确性、可操作性提出了多项建设性意见(详见第三部分)。会后,我局将逐条研究代表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安置对象界定、部门审核流程等核心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将修改稿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对听证会做总结发言并宣布听证结束。本次乐山市五通桥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在会后应继续完善成果,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尽快推进下一步工作。

附件:听证会签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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