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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能量之光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游泳馆擅自停用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9 14:05 来源:五通桥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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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能量之光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游泳馆擅自停用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案,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给予该公司警告和罚款3700元处罚,现进行公示,公示期12个月,公示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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