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岷江东风岩航电枢纽工程第5批临时用地申请表》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红军村4组,青龙村1组、2组,两河口社区;西坝镇建新村1组、2组、3组、9组,前丰村1组、2组、3组,西溶社区,庙沱村1组、4组、6组、7组,民权村1组、2组、11组,民益村1组、2组、3组、4组、5组;金粟镇共裕村2组,老龙坝村2组、3组、8组,桥兴社区;石麟镇碗厂村2组集体土地34.1007公顷,其中:农用地27.1171公顷[含耕地22.1203公顷(旱地1.1547公顷、水浇地0.1183公顷、水田20.8473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8156公顷)、园地0.0485公顷、林地2.6705公顷、草地0.0045公顷、设施农用地0.1040公顷、农村道路0.5501公顷、其他农用地1.6192公顷],建设用地5.8539公顷,未利用地1.1297公顷。作为岷江东风岩航电枢纽工程第5批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工棚、拌合站、弃土(渣)场。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自觉接受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批后监管。
三、你公司已通过银行保函的形式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第一期土地复垦费218.40万元,请你公司分别于2028年9月7日前完成第二期土地复垦费436.79万元预存、2029年9月7日前完成第三期土地复垦费436.79万元预存。
四、你公司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中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章节的要求,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五、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六、请你公司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预存土地复垦费凭证(或银行保函)信息等报送至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由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在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逾期未完成系统配号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七、你公司已取得林草部门使用林地的书面审查意见[乐林地许(临)字〔2024〕第9号],你公司须在使用林地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90日内完成林地延续手续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本临时用地批复自动作废。
八、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九、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7日



川公网安备5111120200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