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14号
五通桥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26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3日;
(四)批准用途:五通桥区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建设用地位于金粟镇会云村7组,庙儿山村6、11组,五一村9组;金山镇民安村2、3组。征收集体土地13.6623公顷。
(一)金粟镇会云村7组集体土地1.0145公顷,其中农用地0.7854公顷(耕地0.5258公顷,林地0.2596公顷),建设用地0.2291公顷。
(二)金粟镇庙儿山村6组集体土地1.4784公顷,其中农用地1.3277公顷(耕地0.6058公顷,林地0.6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1公顷),建设用地0.1507公顷。
(三)金粟镇庙儿山村11组集体土地2.6978公顷,其中农用地2.6230公顷(耕地0.0507公顷,园地2.2135公顷,林地0.27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9公顷),建设用地0.0376公顷,未利用地0.0372公顷。
(四)金粟镇五一村9组集体土地1.0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9217公顷(耕地0.0965公顷,园地0.3814公顷,林地0.42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8公顷),建设用地0.1115公顷,未利用地0.0327公顷。
(五)金粟镇民安村2组集体土地0.6856公顷,其中农用地0.6090公顷(耕地0.0790公顷,园地0.0012公顷,林地0.51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建设用地0.0660公顷,未利用地0.0106公顷。
(六)金粟镇民安村3组集体土地6.7201公顷,其中农用地6.4578公顷(耕地2.4542公顷,园地1.0221公顷,林地2.9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7公顷),建设用地0.2507公顷,未利用地0.0116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测定界红线为准。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2023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时限
该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时限为30日。相关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完成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拒不腾退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限为30日。
六、其他事项
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