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乐山军民合用机场进场道路(北段)新建工程堆料场临时用地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五通桥区冠英镇石子埂村4组集体土地4.150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4.1503公顷,作为乐山军民合用机场进场道路(北段)新建工程堆料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你公司须按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地灾防范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三、你公司应与我局共同设立土地复垦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未落实的,不得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自批复的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报我局验收。土地复垦经验收不合格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相关事项。
六、你公司须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利益,不得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临时用地补偿依据,也不得代替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
特此批复。
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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