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五通大道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北至竹根镇幸福村2组(胡洪远库房),南至竹根镇幸福村11组土地,西面至竹根镇幸福村10、11组土地,东至竹根镇幸福村2组及竹根镇茶花路4组土地(以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房屋征收目的:为进一步完成基础设施改造,不断优化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公共服务。
三、房屋征收部门:乐山市五通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
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予;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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