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打击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乐山市医疗保障零售药店机构服务协议》《成德眉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成德眉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下半年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健和大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大额登记信息不完善、超处方量用药、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44.95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43.48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二、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四川高济海棠药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冠英镇七星街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483.06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144.91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三、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健安大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药店内部系统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04.4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31.32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四、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恰康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部分药品未对码、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10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63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五、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康络坊大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处方刷卡人姓名和处方患者不匹配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30.4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39.12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六、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汉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新增药店未进行过盘存、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88.15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26.45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七、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如春堂大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盘存管理不规范、药店内部系统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5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10.5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八、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河西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药店内部系统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1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309.3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九、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众康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药店内部系统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4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304.2元并中止协议30日(中止时间段2025.1.1-2025.1.31);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益康堂大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09.4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92.82元并中止协议30日(中止时间段2025.1.1-2025.1.31);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一、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万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冠英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药品对码错误、销售与刷卡明细不一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548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764.4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二、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添添康健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部分国家码药品规格对码错误、未建立大额登记台账、存在将多人刷卡或销售药品一笔下账问题、部分药品未找到销售记录、多人用药用一张处方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802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240.6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三、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蔡金济民药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张贴政策宣传海报及电子凭证使用指南、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药品对码错误、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23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323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四、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三好名典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蔡金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未设置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指南、未张贴居民参保宣传海报、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5.4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7.62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五、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康药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未张贴各种医保政策宣传海报、药店内部系统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21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236.3元并解除协议。
十六、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沙湾区汇康药店石麟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部分药品国家码规格对码错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15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4.5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七、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三好名典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石麟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部分药品国家码规格对码错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65.3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19.59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八、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虹林药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药店销售系统未贯标国家码、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处以违约金300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十九、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东盛堂药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国家码药品规格对码错误、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多人销售一笔下账导致无法查清刷卡和销售明细是否一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245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73.5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二十、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金山镇正康大药房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未配备大额刷卡登记表、国家码药品规格对码错误、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处以违约金300元并解除医保协议。
二十一、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衡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辉山一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58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17.4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二十二、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德信大药房(个人独资)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刷卡电脑有多张网卡但未链接互联网、部分国家码药品规格未对码、新增药店暂未进行过盘存、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71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21.3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二十三、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市迎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欣店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设立药械医保用药标识、营业时间驻店药师不在岗、药店内部系统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88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26.4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二十四、2024年10月,五通桥区医保中心在对乐山五通桥卫朵口腔门诊部进行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通过查看药械在架情况、检查医保结算数据、核查药品销售记录、抽查药械购销存情况等方式发现该药店存在未悬挂医保定点标识、公示项目不完整(药品价格未公示、诊疗项目未公示)、公示的耗材或治疗项目和医保收费项目不一致、部分医保刷卡项目和诊所门诊系统收费项目不一致、诊所未按要求进行盘存并留存盘存记录备查、部分药品购销存比率超过合理范围、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推广力度不够的违规问题。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该药店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850.8元予以追回,处以违约金255.24元;责令该药店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乐山市五通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