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各镇、各部门、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整意见。
(六)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提出多渠道争资融资建议引导投资方向,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
(八)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区粮食行政管理和指导。
(十一)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拟定和实施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日常建设工作。
(十三)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区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区各级科技奖励、成果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性企业、研发机构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四)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等工作。
(十五)牵头全区节能低碳发展、节能降耗等工作;组织贯彻落实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十六)牵头全区以工代赈工作,负责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指导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负责以工代赈各部门的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五通桥、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八)牵头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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