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检查、监督全区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改革开放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制定对策。
(三)分析全区公安队伍状况,组织和指导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四)组织、指导全区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突发事件,协调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参与草拟地方性公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六)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国籍、口岸签证、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水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八)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指导治保会、保安等群众性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区看守所的监管教育工作;负责对区看守所进行管理。
(十)指导全区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五通桥的安全警卫。
(十一)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
(十二)规划和组织全区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全区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和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四)指导区内铁路、交通、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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