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拟订全区运输业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布置,编制全区公路、水路和铁路、航空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负责全区公路、水路和铁路、航空交通运输(含客货运输市场、物流市场、汽车、火车、航舶技术检测和维修市场、运输服务市场、搬运装卸市场、以及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行业管理,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全区出租汽车、公交汽车运输行业的管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对关系救灾、抢险、战备等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四)负责全区公路、水路和铁路、航空交通建设(含客货运输和旅游运输场站建设)行业管理,维护交通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公路、水路和铁路、航空工程建设;监督全区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做好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统一规划、协调、验收、管理等工作,指导镇(乡)具体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区公路、水路和铁路、航空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全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站卡设置的协调和归口管理。
(六)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查、通讯系统、救助打捞的管理;负责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技术船员培训和发证的归口管理。新增“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业务股室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职责。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科技政策;指导实施交通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拟订全区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和进步。
(八)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交通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交通行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监督管理全区交通行业国有资产。
(九)负责有关交通行业涉外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省际、市际、县(区)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通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涉及交通行业的有关地方经济政策。
(十一)监督管理车站、港口及渡口、码头航运安全工作。
(十二)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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