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责。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研究、重要文件起草,审核把关涉农政策文件,统筹协调指导全区乡村振兴工作,牵头推动区委乡村振兴工作部署落实,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考评激励。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乡村振兴法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并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指导编制乡村振兴规划。牵头负责乡村产业振兴工作。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牵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有关工作。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乡村振兴督导、检查具体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统筹指导农民增收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全区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省、市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区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区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十三)制定全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制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区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负责全区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改革。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农技中心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监督管理职责、农村能源管理职责、肥料监督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等行政职责以及相关行政奖励职责;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不再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和组织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经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经信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产地初加工工作。
2.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