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上级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管理。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组织实施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参与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再承担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交由区医保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