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生态环境目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相应目标考核工作。
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协助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
参与起草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
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承担全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
组织开展全区辐射环境监测。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负责全区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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