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鸿发机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五通桥区鸿发机砖厂隧道窑烟气CEMS进行了比对检测,检测报告(川中环检字(2024)第(废气)1026号)显示颗粒物(烟尘)比对检测结果不合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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