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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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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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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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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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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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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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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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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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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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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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定文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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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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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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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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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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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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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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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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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佳俊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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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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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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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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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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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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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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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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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超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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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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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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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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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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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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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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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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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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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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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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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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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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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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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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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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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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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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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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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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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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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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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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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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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荣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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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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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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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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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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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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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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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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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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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聪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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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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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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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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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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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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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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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文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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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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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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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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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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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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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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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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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威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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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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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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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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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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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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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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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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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周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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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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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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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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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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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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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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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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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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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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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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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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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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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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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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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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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太林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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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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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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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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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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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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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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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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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磊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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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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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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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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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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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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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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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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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全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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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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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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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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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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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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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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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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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宇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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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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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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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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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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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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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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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渔简罚〔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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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云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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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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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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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2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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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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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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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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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产品)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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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启秀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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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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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2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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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元;无害化处理未销售的茎用莴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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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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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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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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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产品)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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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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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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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2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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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元;无害化处理未销售的冬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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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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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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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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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产品)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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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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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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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2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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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00元;无害化处理未销售的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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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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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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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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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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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勤慧养鸡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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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勤慧养鸡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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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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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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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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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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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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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药)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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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药标签与执行标准不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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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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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按销售标签与执行标准不符的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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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7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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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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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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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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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药)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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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茂丰农资有限公司西坝天天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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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茂丰农资有限公司西坝天天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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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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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3瓶;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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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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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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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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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农药)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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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缪欢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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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缪欢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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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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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14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未销售的劣质顺式氯氰菊酯17瓶;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及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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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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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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