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槿燊酒吧: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川1112综执处催〔2023〕5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川1112综执处催〔2024〕5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丁剑辉、帅军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联系电话:0833-330565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