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112综执处〔2024〕398号 |
处罚名称 |
乐山市五通桥区和丰食品超市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事由 |
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乐山市五通桥区和丰食品超市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111********3F2Y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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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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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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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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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刚 |
处罚结果 |
1、罚款: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9.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9.1元(大写:壹佰贰拾玖元壹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13 |
处罚机关 |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511112 |
公示期限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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