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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乐市五环罚〔2024〕10-1号
发布时间:2025-03-11 09:14    来源:五通桥生态环境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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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智天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HRURUXB

法定代表人:马骏身份证号码522501********1231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西水路57号9栋2单元附9号

我局2024111120252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编制的乐山巨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畜禽饲料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对50m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20252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五环罚告字〔202410-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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