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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川1112综执处〔2024〕301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307号、309号、310号、311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15:15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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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歇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川1112综执处〔2024〕301号、302号、303号、304号、305号、306号、307号、309号、310号、31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蔡育平、段绍富、高乾皓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联系电话:0833-33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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