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农(渔业)罚〔2025〕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建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水产)》(2024版)第二条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