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农(农药)罚〔202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治伦农资经营部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2024年版)第十二条
处罚内容
一、没收未销售的劣质农药;
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三、罚款2000元。
处罚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