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112综执处〔2025〕160号 |
处罚名称 |
五通桥竹根镇郭凡诊所使用劣药案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使用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五通桥竹根镇郭凡诊所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111********103G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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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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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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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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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凡 |
处罚结果 |
1、没收“板蓝根颗粒,国药准字244020646,规格:10克*15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115,生产日期:20230113,有效期至2025.01.12”48小袋;没收“九味羌活颗粒批号:2305008,生产日期:2023年05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54小袋;没收九味羌活颗粒批号:2204012,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53小袋;没收“九味羌活颗粒批号:2302009,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5小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15 |
处罚机关 |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511112 |
公示期限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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