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传刚:
你(单位)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本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川1112综执处〔202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罚款人民币45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1112综执处〔2024〕18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2、罚款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3、加处罚款45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胡培桦、蔡育平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联系电话:0833-33056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