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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川1112综执处〔2024〕312号、313号、315号、316号、318号、319号、320号、321号、323号、325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16:21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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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歇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112综执处〔2024〕312号、313号、315号、316号、318号、319号、320号、321号、323号、32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蔡育平、段绍富、高乾皓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联系电话:0833-33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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