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五农(渔业)罚〔2025〕12号
王元贵、毛永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王元贵、毛永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没收渔获物(共计2.15千克);处罚款2000元(其中王元贵1200元,毛永强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水产)》(2024版)第一条
主动履行;15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