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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川1112综执处〔2025〕280号、281号、282号、283号、284号、285号、286号、287号、288号、289号、290号、291号)
发布时间:2026-01-04 16:54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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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歇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川1112综执处〔2025〕280号、281号、282号、283号、284号、285号、286号、287号、288号、289号、290号、29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蔡育平、高乾皓、粟春霞

联系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联系电话:0833-3305627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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