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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川1112综执处〔2026〕145号(宋维梅 )
发布时间:2026-06-18 15:28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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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112综执处〔2026〕145号
处罚名称 宋维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类别2 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维梅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522328********084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①美琦诗染发膏-珊瑚金色(国妆特字G2020123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101090801,2024/01/10/0111)1盒;②美琦诗染发膏-雾棕色(国妆特字G2020138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112240701,2024/12/23/1224)1盒;③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国妆特字G2019204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210120801,2025/10/11/1026)1盒;④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国妆特字G2019204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208100801,2025/08/09/0808)1盒;⑤美琦诗染发膏-巧克力棕色(国妆特字G20200604,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009290801,2023/09/28/1010)1盒。
处罚决定日期 2026/6/16
处罚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511112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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