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1112综执处〔2026〕145号 |
| 处罚名称 | 宋维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类别2 | 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事由 |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宋维梅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522328********0849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处罚结果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①美琦诗染发膏-珊瑚金色(国妆特字G2020123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101090801,2024/01/10/0111)1盒;②美琦诗染发膏-雾棕色(国妆特字G2020138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112240701,2024/12/23/1224)1盒;③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国妆特字G2019204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210120801,2025/10/11/1026)1盒;④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国妆特字G20192049,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208100801,2025/08/09/0808)1盒;⑤美琦诗染发膏-巧克力棕色(国妆特字G20200604,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HL2009290801,2023/09/28/1010)1盒。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6/16 |
| 处罚机关 |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511112 |
| 公示期限 | 无 |
| 备注 |



川公网安备51111202000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