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府领导 五通桥区情 部门乡镇 政民互动 办事服务 生活服务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权/处罚/强制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川1112综执处〔2026〕140号(乐山市五通桥区小彭副食店)
发布时间:2026-06-25 11:25 来源: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打印 分享到:
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1112综执处〔2026〕140号
处罚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小彭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小彭副食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1********TR9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君
处罚结果 1、没收“潘婷丝质顺滑去屑洗发露”(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X20190310D)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1元(大写:伍佰零壹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6/15
处罚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511112
公示期限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