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
通告〔2017〕3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计划》(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区依法划定了畜禽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内严禁开展适度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本通告发布以前禁养区内已有的适度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于限定时间内关闭拆除。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禁养区适度规模及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后重新发布。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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