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五通桥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经区政府同意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属地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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