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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02-19 09:32    来源:五通桥区检察院      字体:    特大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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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检、省、市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安排全区检察工作任务;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认真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负责本院检察技术、检察信息化和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等工作;负责其它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概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属行政单位,没有下属单位。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1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784.29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82.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784.2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84.2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56.5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30.2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万元,专项支出83.5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84.2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业务发展相关工作。其中: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为完成特定的检察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及变化情况。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84.29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82.6万元。主要是因为2021年综合目标奖未纳入预算,项目预算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626.33万元,占79.8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12万元,占10.73%;卫生健康17.53万元,占2.24%;住房保障支出56.31万元,占7.1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4)检察事务(04)行政运行(01):2021年预算数为542.8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204)检察事务(0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2):2021年预算数为83.5万元,主要用于:完成特定检察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公益诉讼、两法衔接、人民监督、证人出庭、未检工作、检察文化建设等工作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2021年预算数为46.75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2021年预算数为23.37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20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99):2021年预算数为1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6.卫生健康(210)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行政单位医疗(01):2021年预算数为17.5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7.住房保障(221)住房改革支出(02)住房公积金(01):2021年预算数为56.3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00.7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70.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30.2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及变化情况说明

2021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八、“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27.6万元,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加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28.5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1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与上年预算持平,总计0万元。2021年我院拟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组0次,出国境0人,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

2.公务接待费6.5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1万元,下降13.3%,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降低接待费用。

2021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上级机关视察调研指导工作及区县院工作交流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1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1.1万元,增长5.5%。主要原因是异地案件增加,同时部分警车使用年限长,运行维护成本增加。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6辆(除此外,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属于区公车办),其中:轿车5辆,越野车1辆。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1万元,用于应急保障、执法执勤车辆的保险、维护、燃料等支出。

2021年除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外,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中央及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预算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购置费28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车辆的保险、维护、燃料以及购置等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单位运行,安排的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培训费、劳务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13.79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30.02万元,下降12.31%。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去年底,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784.29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23.5万元,主要为2020年未执行完毕的检察文化建设项目,2021年要继续纳入预算。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会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7.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区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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