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府发〔2023〕3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五通桥区中国根书文化AAA级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乐山市五通桥区中国根书文化AAA级景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菩提山:竹根镇文化路224号至262号双号(除228号、244号、246号、256号)、274号、296号、298-1至298-28号、302号至314号双号、2432号(附1号、附2号)、2472号至2488号双号。
两河口:竹根镇文化路123号至165号单号;竹根镇工农街1号至25号单号、2号至10号双号、83号至89号单号、93号、97号至115号单号、121号至133号单号、151号、221号至247号单号、305号、307号、313号至317号单号、325号至341号单号、345号、347号、351号至367号单号、375号至423号单号、427号至453号单号、461至473号单号。
二、房屋征收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绿色大硅谷、美丽小西湖、幸福五通桥”目标任务,加强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事业增添新动力、开创新局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房屋征收部门:乐山市五通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6月2日。
六、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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