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5〕15号
为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五通桥区拟定《岷江国家高等级航道公共锚地工程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拆迁主管部门: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
二、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冠英镇人民政府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冠英镇马桑村3组、天池村1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见《岷江国家高等级航道公共锚地工程位置示意图》(附后)。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修建岷江国家高等级航道公共锚地工程,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四、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2.9011公顷,其中:农用地11.1879公顷,含耕地7.3201公顷、园地0.4685公顷、其他农用地3.3993公顷;建设用地1.4702公顷;未利用地0.2430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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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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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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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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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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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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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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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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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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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英镇马桑村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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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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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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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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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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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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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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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英镇天池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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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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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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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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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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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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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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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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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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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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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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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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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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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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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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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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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五通桥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五府函〔2023〕46号)执行。根据《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6号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土地补偿费多余部分留作集体费用,安置补助费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
按照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五通桥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五府复〔2021〕155号)执行,拟采取货币化安置、产权价购、指定房源库三种安置方式,应安置住房人员可根据家庭情况自主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1.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货币化安置金额=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
货币化安置单价:3250元/平方米。
2.产权价购。
按原有主体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按砖混1800—2000元/平方米、砖木1500—18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对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合法的被拆迁住房适用该方式。
3.指定房源库安置。
安置面积=安置人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35平方米/人计算。
(二)人口安置。
1.年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执行。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满15年及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历教育(由本人提供学籍证明材料,经办单位在学信网或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系统复查核实通过)学生、患重大疾病并取得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人员等“四类人员”可按照项目启动实施当年的标准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未满16周岁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6周岁但不符合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或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4000元/人。
4.安置人口数量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的数量确定。
(三)其他安置事项。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截止时间为本次拟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五通桥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征地补偿安置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将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岷江国家高等级航道公共锚地工程位置示意图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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